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3956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卫彪日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泽县北卓头村昌盛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召磊。
被告:宁波泊卡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茂悦商业中心**、包家漕路**、环城北路西段****2-7(1)div>法定代表人:谢姬。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卫彪日化有限公司、宁波泊卡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