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607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建伟手机店,,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桐庆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21A28D。
经营者:张建伟。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建伟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赔偿15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