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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许甜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1390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许甜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许甜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390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div>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甜甜,女,199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许甜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2020年11月2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与被告许甜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张慧玲 审 判 员  吴雅莉 人民陪审员  陈思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沈雄华 书 记 员  黄鹤鹤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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