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390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div>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甜甜,女,199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许甜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2020年11月2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与被告许甜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张慧玲 审 判 员 吴雅莉 人民陪审员 陈思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沈雄华 书 记 员 黄鹤鹤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