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8民初31541号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蒲裕路**。
法定代表人:耿玉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萍,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亦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田园社区法定代表人:杨少蓉。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亦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