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34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安徽放心皖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良苑大厦**东大厅div>法定代表人:盛阳阳,经理。
被告: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v>法定代表人:董增玉,总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放心皖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