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258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