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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掌合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806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掌合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掌合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初806号原告: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兴顺路**依云郡花园**首层商铺1sp71自编**铺。

法定代表人:潘俊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彩云,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掌合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清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飞,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掌合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部门研发负责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贝密公司)与被告掌合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掌合天下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贝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被告掌合天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贝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掌合天下公司支付贝密公司软件许可使用费9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掌合天下公司承担贝密公司律师费93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掌合天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贝密公司与掌合天下公司签订《优客服多渠道客服系统使用许可合同》(简称《使用许可合同》)。

根据合同第5条付款方式第一项中约定,掌合天下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贝密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全部费用共计93000元。

后贝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但掌合天下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合同款至今,故贝密公司诉至法院。

掌合天下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事实无异议,认可使用了软件,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是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没有经济能力支付。

关于利息和律师费,合同没有约定,掌合天下公司不同意承担。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贝密公司是优客服智能客服系统[简称:优客服]V3.0的著作权人,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2018年7月2日,掌合天下公司(甲方)与贝密公司(乙方)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第一条软件产品。

1.1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产品见附件:《优客服标准报价单—客服版》。

第二条软件版权及使用权。

2.1本合同许可的是软件使用权,许可使用的优客服产品版权属贝密公司所有,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2甲方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合同书附件上所列软件产品的软件使用许可费,乙方授予甲方上述软件产品的合法使用权。

2.3乙方在新版本升级的时候通过QQ、微信、开源中国发布新闻等方式通知甲方,免费下载已许可软件的升级版本。

第三条交付内容、交付地点、方式、期限。

3.1交付内容为网站下载地址。

3.3交付方式为网站下载。

3.4交付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交付。

第四条软件使用许可和其他费用。

4.1软件使用许可费和其他费用共93000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

5.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93000元。

合同签订后,贝密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掌合天下公司未能依约支付贝密公司许可使用费。

上述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使用许可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贝密公司与掌合天下公司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贝密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已依《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将涉案软件许可掌合天下公司使用,掌合天下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

掌合天下公司迄今尚有93000元许可使用费未能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

故对贝密公司要求掌合天下公司支付其许可使用费9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贝密公司诉求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因掌合天下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贝密公司许可使用费,掌合天下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贝密公司造成了相应损失,故贝密公司要求掌合天下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贝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掌合天下公司不同意支付,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亦未明确约定,故其该项主张且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掌合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使用费93000元;

二、被告掌合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原告佛山市贝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1元(已交纳),被告掌合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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