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67号原告:天津食创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桥道**先之轻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升旗,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玉泉慧谷园**楼**>法定代表人:程汉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琦,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食创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天津食创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食创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食创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食创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