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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磁县友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22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磁县友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磁县友客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知民初22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友客来超市,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磁州路职教楼下/div> 法定代表人:苏洪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与被告磁县友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磁县友客来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本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始建于1898年,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是国内化妆行业支柱企业,也是行内首家上市公司。

多年来,上海家化一直遵循着“精致优雅、全心以赴”的理念和承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六神”、“佰草集”、“美加净”、“高夫”等诸多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驰名商标。

原告拥有的“六神”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1660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花露水等商品,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号。

2002年2月,“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六神”系列产品在2003年、2006年两度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品牌”荣誉。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商品严重影响了六神正品花露水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声誉,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磁县友客来超市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目的:原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磁县友客来超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证明目的:被告的工商登记身份信息。

证据三:(2018)沪东证经字第4617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商标注册情况,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第3类),注册人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10月6日。

证据四:(2019)豫焦恒证内民字第2225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五:维权服务费的发票等,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1日。

1997年10月7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注册“六神”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香皂、药皂、消毒皂、浴液、香波、洗面奶、洗手液、洗发软皂、洗涤剂、沐浴露、化妆品、护肤品、雪花膏、化妆用护肤剂、花露水、爽肤粉、痱子粉、去头皮水、发乳、牙膏等种类。

注册有效期自公元1997年10月7号至2007年10月6号止。

2007年10月17号,“六神”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0月7号至2017年10月6号,后又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号。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磁县友客来超市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其注册日期为2019年1月3日,经营范围为烟酒、食品零售、日用品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于2020年5月16日作出(2019)豫焦恒证内民字第222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本处公证员赵某、公证人员陈某随姜福涛于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县肿瘤医院旁的一家商店(门头显示有“好运来超市”字样)。

公证人员用自带手机对该商店外观进行了拍照,用手机中的“百度地图”软件定位并截屏。

该商店内有营业执照(显示有“磁县友客来超市”等字样),姜福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店购买了标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一瓶,以“微信”付款的方式支付了费用,商家未出具任何票据。

购买行为结束后,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予以保管。

二O二0年五月十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冯骏杰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冯骏杰对现场所购上述物品进行鉴别,鉴别后出具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别书》,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密封并加贴封条后拍照。

(2020)60510016号鉴别书记载:产品批号为20210319JWGDS的六神花露水与本公司所生产的六神花露水的比较:产品鉴定(内材):气味不符,不符合我公司标准,产品鉴定(包装):印刷色泽不符,不符合我公司标准。

鉴定结论:以上规格的产品经我公司鉴定:非我公司生产产品,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中,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证证明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为商标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花露水”为相同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根据《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别书》记载案涉商品包装、印刷色泽和内材气味等方面与正品存在明显区别,为侵权商品。

磁县友客来超市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因公证保全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公证书》记载的销售地营业执照与磁县友客来超市一致,公证购买地址与磁县友客来超市工商登记地址指向一致,故《公证书》真实、合法,且无相反证据推翻,能够证明磁县友客来超市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磁县友客来超市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磁县友客来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被诉侵权商品的数量、价格以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磁县友客来超市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磁县友客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 二、磁县友客来超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磁县友客来超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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