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0276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晨,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智勋办公用品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经营者:赵丹,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智勋办公用品经销部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