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3刑初104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开,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欣,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开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杨志开伙同黄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并从中获取利润。
其中,被告人杨志开负责承租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蟠龙工业区A区2号楼2楼右边仓库作为加工场所,并出资购买生产手机电池设备接受订单;
黄某负责招募、组织工人在上述地址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的生产、加工。
2020年7月21日,民警对上述地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itel品牌手机电池成品35880个、TECNO品牌手机电池成品4468个、itel品牌手机电池半成品1260个、itel品牌和TECNO品牌手机电池上盖共9000个、itel品牌和TECNO品牌手机电池包装袋48000个、TECNO标贴20000张(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itel品牌和TECNO品牌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此外,民警还当场缴获用于加工假冒电池的点焊机3台、万某1台等。
经核算,缴获的上述itel品牌成品电池35880个(7.14元/个)和TECNO品牌成品手机电池4468个(10.46元/个)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02918.48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杨志开无视国家法律,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志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志开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被告人杨志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但辩称涉案物品的实际价格低于鉴定价格。
被告人杨志开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
二、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情况说明是根据传音公司提供的价格认定违法数额,没有进行中立鉴定,不合理;
根据同类其他案件判决结果,本案涉案电池认定的价格比其他案件中同品牌更高容量的电池价格更高,且在上述案件中认定的价格为侦查机关查实的实际销售单价,而本案价格认证中心却称“涉案电池不在市场做零售/批发,只有维修备件价格”,“无法找到侵权产品价格内涵所对应的价格”,不合理;
按照上述案件中的价格,本案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15万元。
三、被告人与同案人共获利4万元,被告人个人获利二万元,未达十万元,获利较小,且大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流入市场。
四、本案只是加工环节,电池原配件和假商标标识不是被告人生产或采购,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链条中作用较小,地位很轻。
五、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多交罚金以获得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志开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万至1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杨志开伙同黄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并从中获利。
其中,被告人杨志开负责承租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蟠龙工业区A区2号楼2楼右边仓库作为加工场所,并出资购买生产手机电池设备,负责接受订单等;
黄某负责招募、组织工人在上述地址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的生产、加工。
2020年7月21日,民警对上述地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杨志开,并查获itel品牌手机电池成品35880个、半成品1260个,TECNO品牌手机电池成品4468,itel品牌和TECNO品牌手机电池上盖共9000个、包装袋48000个,TECNO标贴20000张(经鉴定,被查获的itel品牌和TECNO品牌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以及用于加工假冒电池的点焊机3台、万某1台等作案工具。
经核算,缴获的上述itel品牌成品电池35880个(7.14元/个)和TECNO品牌成品手机电池4468个(10.46元/个)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02918.48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电池、配件、包装及加工设备照片,手机照片,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营业执照、未授权声明、证明书,微信账户及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身份查询材料,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杨某1、杨某2、许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1的证言,被告人杨志开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本案并无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涉案物品的标价、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或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
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经市场调查,无法找到侵权产品价格内涵所对应的价格,该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只在正式授权、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网点进行更换、维修,故可采信商标所有人出具的涉案手机电池的维修备件单价作为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故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涉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志开及其辩护人该方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志开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志开的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不适宜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志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配件及包装,作案工具点焊机、万能表、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