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成华区云之峰商贸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884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成华区云之峰商贸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成华区云之峰商贸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民初6884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莲,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云之峰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附**。

经营者:刘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成华区云之峰商贸部(以下简称云之峰商贸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龙井茶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莲、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云之峰商贸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井茶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云之峰商贸部、寻梦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其中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7000元。

事实和理由:龙井茶协会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截止);

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西湖龙井”在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龙井茶协会注册涉案商标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该地理标志证明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根据龙井茶协会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明dquo;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ldquo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

符合相关使用条件的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涉案商标;

申请使用涉案商标的申请人应向龙井茶协会递交申请书等。

经调查发现,云之峰商贸部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为“保健食品”的店铺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茶叶,该行为侵害了龙井茶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云之峰商贸部还在标题中突出使用了“西湖龙井”关键词,对目标客户进行引流,使其店铺不正当地获取了相对较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云之峰商贸部在网络上销售的数量大,已经严重损害了龙井茶协会的合法利益,给龙井茶协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寻梦公司作为销售平台经营者,为云之峰商贸部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龙井茶协会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云之峰商贸部未作答辩,也未举示证据。

寻梦公司辩称,寻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本案证据保全的公证行为后就及时的下架了被诉侵权产品,并且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后就禁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商标情况 2011年6月28日,龙井茶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涉案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

2012年5月,“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3月,杭州市西湖区农业局、杭州风景名胜区社发局以及龙井茶协会共同编制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其中《“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配套规范》)第五条规定,“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168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六条对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品质进行了规定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叶和龙井43等从龙井群体种中选育并经审定的适制西湖龙井茶的茶树良种……”。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情况 2018年5月13日,案外人何鹏在“拼多多”APP的“保健食品_1255”店铺购买商品名为“(2018年新茶)西湖龙井茶明雨前春茶绿茶500g包邮”、规格为“250克龙井新茶【送黄**4个】”,实付金额为40元,订单编号为18××××-354534128641043,该订单编号对应的商家为云之峰商贸部,快递单号为56100174××××。

2018年5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纪某、该处工作人员李某,监督了申请人龙井茶协会的委托代理人何鹏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街××号雪峰大厦接收一份快递的过程。

该快递单号为56100174××××,拆开该快递后内有茶叶一包及赠品。

2018年5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上述公证出具了(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7190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内含茶叶一包,该茶叶的包装袋正反面以及底部中央位置印有较大的“龍井茶”字样,包装袋上无生产商以及产地信息。

三、其他情况 云之峰商贸部成立于2017年8月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日用百货、农副产品等。

寻梦公司提交的涉案订单信息显示:订单编号为18××××-354534128641043,下单时间为2018年5月13日,快递单号为56100174××××,商品为(2018年新茶)西湖龙井茶明雨前春茶绿茶500g包邮,规格为250克龙井新茶:【送黄**4个】,金额为40元,店铺为保健食品_1255。

寻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店铺相关信息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保健食品”的店铺的入驻人姓名为刘云,并上传有云之峰商贸部的营业执照;

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ID为151637661,该商品ID于2018年5月22日下架,于2019年11月28日被禁售。

庭审中,龙井茶协会对寻梦公司提交的前述信息均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主体信息、(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3617号公证书、(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3618号公证书、《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7190号公证书、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订单和店铺的相关信息、禁售记录、手机屏幕截图、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龙井茶协会系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一、云之峰商贸部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龙井茶协会提交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订单编号、商品名称、规格、金额、快递单号与寻梦公司提交的信息完全一致,(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7190号公证书中载明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快递单号、收件人与上述信息一致,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云之峰商贸部在被诉侵权产品链接中使用“西湖龙井”字样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二、云之峰商贸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云之峰商贸部在拼多多APP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茶叶,与龙井茶协会享有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茶叶”为同类商品。

本案中,云之峰商贸部在被诉侵权产品链接的商品标题中使用了“西湖龙井”,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显著位置印制有“龍井茶”字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会将该商品标题中的产品信息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一种方式,结合被诉侵权产品上的“龍井茶”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与涉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涉案商标系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龙井茶协会申请使用案涉商标。

故云之峰商贸部未经龙井茶协会的许可,在被诉侵权产品链接中使用“西湖龙井”字样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龙井茶协会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三、民事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云之峰商贸部的行为侵犯了龙井茶协会的商标专用权,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龙井茶协会并未提供其因云之峰商贸部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无云之峰商贸部因侵权所获利益证据,本案也无商标许可使用费予以参考,故本院综合云之峰商贸部经营模式、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侵权性质、侵权后果、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云之峰商贸部怠于应诉,龙井茶协会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认定龙井茶协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龙井茶协会还主张寻梦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为云之峰商贸部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寻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了禁售的处理,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且龙井茶协会也没有证据表明寻梦公司主观上故意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故本院对龙井茶协会要求寻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成华区云之峰商贸部赔偿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300元,被告成华区云之峰商贸部负担1000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华区云之峰商贸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