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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晓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民申5752号
案件名称田晓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晓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申57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田晓静(原文峰区智涵酒业店经营者,现已注销)女,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岩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田晓静因与被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田晓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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