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申57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田晓静(原文峰区智涵酒业店经营者,现已注销)女,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岩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田晓静因与被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田晓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