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631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5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告:平县博平镇兴琪购物商场,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博平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3MA3DJQYY3L 经营者:李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县博平镇兴琪购物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出庭人员梁文刚未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手续,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诉讼代理人。
本院认为:原告出庭人员未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应视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