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魏转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68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魏转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魏转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8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转朝,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万客来食品城南院3排43-2号。

经营者:魏转朝。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公司)与被告魏转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泸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被告魏转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泸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魏转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泸州公司是有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原告生产的高品质的国窖系列、泸州老窖等产品应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

原告依法申请注册第1651469号“瀘州”、第915681号“瀘州老窖”、第11818276号“百年瀘州老窖”。

现调查,被告在其网上店铺内销售百年老窖酒,经比对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

被告魏转朝辩称,1、被告销售的是百年老窖酒,客观上并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告知原告销售的是百年老窖酒,主观上并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泸州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651469号“瀘州”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使用期限经续展自200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止;

第915682号“瀘州老窖”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止;

第915681号“瀘州老窖”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

第12119021号“瀘州”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止;

第10544473号“百年瀘州老窖”,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

2019年6月18日,泸州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恒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申请对侵害泸州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公证员曹某、公证人员万某与王恒在公证处清理过后的电脑上使用阿里巴巴1688网站进入魏转朝店铺内支付价款90元,运费38元,总计128元购买一箱六瓶“白酒百年老窖酒”。

2019年6月19日取得货物包裹,包裹完好无损,确认包裹内货物与网上店铺内销售的货物一致。

王恒对包裹进行拍照,公证人员进行封存后把商品交由王恒保管。

以上有(2019)鄂东内证字第7790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经当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瓶身印有“百年老窖”字样。

本院认为,泸州公司依法取得涉案第915682号“瀘州老窖”商标、第915681号“瀘州老窖”商标、第10544473号“百年瀘州老窖”商标,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侵权产品瓶身“百年老窖”四字与原告第10544473“百年瀘州老窖”中的“百年老窖”字体、字形、字音完全一致,且原、被告商标使用领域一致,致使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百年老窖”属于侵犯“百年瀘州老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销售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魏转朝赔偿数额为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转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魏转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5元,由被告魏转朝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