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984号原告: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文昌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凯米瑞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东莞市虎门成丰化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梁伟坚,男,汉族,1991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队。
原告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凯米瑞化肥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成丰化肥店侵害发明专利权[ZL**********“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日立案。
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