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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安市溪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882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安市溪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北安市溪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82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北安市溪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路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安市溪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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