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64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被告:上海牵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邬徐形。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牵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