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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0307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赵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20307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兵,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赵兵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赵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2,5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东阿县千胶百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未经授权,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以下简称拼多多)中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之民事责任。

商贸公司为一人公司,由被告赵兵独资设立,现已注销,应当由被告赵兵承担公司债务。

被告赵兵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XXXXXXX号“老倪”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膏剂、贴剂等,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0日。

公证书显示,2018年12月18日,拼多多商户“固元养生馆”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买二送一老倪祖三贴官网正品老倪骨疼贴膏贴黑膏药劲椎微商”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50元,拼单价格为49元,已拼275件,商品评价98次;

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在商品的包装上多处使用“老倪”标识。

涉案商品外包装盒上贴有防伪标签,通过原告微信公众号查询,结果为无法显示防伪结果。

原告提供“老倪祖三贴”正品一盒,通过正品包装盒上防伪标签查询,显示为正品。

涉案商品与正品包装上载明的联系电话不同。

另查明,商贸公司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注册涉案店铺,该店铺尚未关闭,涉案商品已于2019年1月22日被拼多多限制上下架,于2019年4月18日被拼多多禁售。

寻梦公司另提供情况说明,载明涉案商品ID项下的商品名称共四个,分别为“买2送一老倪祖三贴官网正品老倪骨疼贴膏贴黑膏药劲椎微商”“买2送一老倪祖三贴官网正品老倪骨疼贴膏贴黑膏药劲椎微商同款药店直销每盒10贴”“拍2盒发3盒老倪祖三贴官网正品老倪骨疼贴膏贴黑膏药劲椎微商同款药店直销每盒10贴,送防水贴”“拍2盒发3盒老倪祖三贴官网正品老倪骨疼贴膏贴黑膏药劲椎微商同款药店直销每盒10贴”,商品实际销售数量共计268件,销售金额为11,918.70元。

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显示本案原告应支付律师费8,000元。

原告提供的公证费发票显示本案侵权公证费用为2,500元。

另查明,商贸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由被告赵兵投资设立,于2019年11月13日核准注销。

以上事实由附卷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经核准,依法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涉案商品使用的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当庭比对,该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因此涉案商品系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商贸公司销售了侵权商品,且未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亦未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商贸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贸公司已经注销,故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至于赔偿金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违法所得也不能确定,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商标和品牌的知名度,商贸公司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销售数量、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数额。

公证费系合理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费也属合理支出,本院根据本案难易程度、出庭次数以及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500元;

二、驳回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0元,被告赵兵负担1,270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彭致坚人民陪审员  居致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法官 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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