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978号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赵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萍,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百森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河。
被告: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崇山路店,经营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9号(7门)。
负责人:胡玉侠。
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百森饮料有限公司、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崇山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被告黑龙江百森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9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0.5万元,将诉讼请求第3项判令被告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崇山路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0.5万元,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