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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眉县首善镇幸福万家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3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眉县首善镇幸福万家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眉县首善镇幸福万家平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3民初214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县首善镇幸福万家平价超市,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豆刚娟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眉县首善镇幸福万家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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