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5民591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均为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三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甘露镇北纬一路江西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青年互联网+创业园1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钟凯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三凌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