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新区长江路7号科技创业园四区604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大比弗路1820号(1820E.BigBeaverRoad,Troy,Michigan,48083USA)。
法定代表人:HowardMorof,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澳汰尔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澳汰尔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澳汰尔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三角洲公司同意澳汰尔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澳汰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澳汰尔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145元,减半收取38572.5元,由澳汰尔工程公司负担;
证据保全费1000元,由澳汰尔工程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