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938号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2丁目27番地5。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
委托代理人:王磊、姚丹(特别授权),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鑫美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惠深路****。
法定代表人:杨伟雄。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诉被告惠州市鑫美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