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4493号原告扬州光阴的故事音乐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长春路**宋夹城休闲体育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丝绸之路西餐厅,,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经营者王雪。
原告扬州光阴的故事音乐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丝绸之路西餐厅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光阴的故事音乐文化推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扬州光阴的故事音乐文化推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