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205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意辉副食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御和新苑**楼底商-2。
经营者:李明辉,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意辉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