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72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生活广场锦绣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锦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588578232H。
主要负责人:郭洪勋,该店总经理。
被告: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沁园小区**楼银座**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79234868U。
法定代表人:王尧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生活广场锦绣店、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并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