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2051号 被执行人李善龙,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被执行人李善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311执2051号,标的为55万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送达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扣划408.79元、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李善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