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29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瑞,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法律相关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