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0857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天东商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文六里****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冠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云,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天东商栈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4日,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