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8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保税区佳特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东北四街**新东方青年汇1-1-2。
经营者宋俊波,女,1980年11月20日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飞,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特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B万和汇经营者宋俊波,女,1980年11月20日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飞,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大连保税区佳特超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特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