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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双清区易翔办公配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317号
案件名称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双清区易翔办公配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邵阳市双清区易翔办公配送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317号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星城荣域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易翔办公配送中心,经营场所邵阳市双清区京都世纪城****。

经营者:范不易,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回县四季红文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贺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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