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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汤小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刑更2507号
案件名称罪犯汤小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小巧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刑更2507号 罪犯汤小巧,女,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苏0581刑初1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小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汤小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8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罪犯汤小巧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小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三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小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汤小巧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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