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2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澳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云鹏道。
法定代表人:杨启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澳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以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