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9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定区丰华日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大道82号。
经营者:苏锋华。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定区丰华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陈 芝人民陪审员 马承敏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法官 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