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290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清利,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原大连保税区隆捷汽车配件商行经营者,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清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