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373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百果汇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民丰路****。
经营者:张抗抗,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阿克苏长青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片区红旗坡社区园艺二分场2-1-69v>法定代表人:戴淞淋。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以下简称阿克苏苹果协会)与被告北塘区百果汇水果店、阿克苏长青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苹果协会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