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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逢金与谭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2677号
案件名称何逢金与谭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逢金;谭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677号原告:何逢金,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勇,男,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原告何逢金与被告谭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逢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逢金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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