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677号原告:何逢金,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勇,男,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原告何逢金与被告谭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逢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逢金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