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074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城区时代调料店,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昌盛街**,注册号:370829600086391。
经营者:郏凤莲。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嘉祥县城区时代调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