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63号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牡丹,女,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牡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