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036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西万华东奥普吊顶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
经营者:刘艳菊。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西万华东奥普吊顶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