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宁01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惠百家便利店,经营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房。
经营者:任小春,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惠百家便利店赔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惠百家便利店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入执行款1150元。
本院扣缴执行费5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100元。
2020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说明本案执行款已执行完毕,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再主张。
现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