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477号之一被执行人:陆义昌,男性,1980年06月05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依据生效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7号判决书,受理陆义昌犯假冒注册商标并处罚金一案。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陆义昌被判处罚金2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车辆信息。
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上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司法跨行扣划到案款人民币1544.79元至本案一案一账户内,并将该笔案款发还贵阳市财政局。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财产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12月7日,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1544.79元。
剩余18445.21元罚金未执行到位。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一次查询,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4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