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9206号原告:广州市辉煌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国道嘉禾路段旺岭1号B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6R。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琴,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30************121。
原告广州市辉煌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琴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辉煌皮具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辉煌皮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