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1745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荣发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BM3PU3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长山头村白腊路。
经营者汪利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荣发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荣发百货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