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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澜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4811号之一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澜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市澜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811号之一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澜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9TXK5X。

法定代表人:金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澜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方案,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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