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811号之一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澜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9TXK5X。
法定代表人:金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澜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方案,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