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5执131号之一被执行人:杜江平,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现在荆州监狱服刑。
关于杜江平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5知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对该案涉财产部分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30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杜江平银行存款2003.91元,杜江平的亲属主动向本院缴纳了罚金1000元。
杜江平名下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91号、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湖光路、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康乐街6号的不动产,号牌号码为鄂E×××**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因已设定抵押或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均无法处置。
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296996.09元未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5知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