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643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寝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北村**。
法定代表人:崔圆圆。
被告:崔圆圆,女,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寝安纺织品有限公司、崔圆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4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