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45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84732E,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佳燃农机配件经营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UB307R,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南山东路**中惠国际机电汽配城****。
经营者:韩佳燃,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93年12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佳燃农机配件经营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尹菲菲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李英华书记员 雷 蕾书记员雷蕾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