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226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624580927549M。
法定代表人:曾立宇,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腾,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婷,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志勇,男,200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吴志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